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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修订后投资者保护措施

中国基层健康网官网(mdm.org.cn)基层头条报道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新《证券法》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总体原则,这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证券公司需要按照规定充分了解客户、如实说明、揭示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明确区分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规定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对证券公司进行过错推定,证券公司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证券法修订后投资者保护措施

新《证券法》第90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的内容。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是,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

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

新《证券法》第92条规定了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

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新《证券法》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的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先行赔付制度

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总结

新《证券法》通过多项措施来强化对投资者的保护,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保护机制、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以及先行赔付制度等。这些措施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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